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 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 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 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 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 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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