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 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 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 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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