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 排水沟和防护林木 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 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 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 开启 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 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 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 钻车,扒车.跳车,十五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 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 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三、在地下光,电 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 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 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