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 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 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 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 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 损毁 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 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 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 破坏箱体 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 在地下光,电 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 在地下光、电 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 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四 在设有过河光、电 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五 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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