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核定征收.第三十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第三十六条,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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