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核定征收。第三十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 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 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第三十六条。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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