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 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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