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 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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