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 包括报纸,期刊 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 资料。图表 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 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 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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