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 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 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 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 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 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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