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 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 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 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 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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