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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