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 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 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 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 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 治疗,开具处方药 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