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