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取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 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二.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 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 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 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 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 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条 抽样取证 应当开具物品清单 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第四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