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取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二.能够真实 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二.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 由提供者载明 与原件核对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 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 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 提供证据的义务。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 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第四十条、抽样取证 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 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第四十二条、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 符合证据要求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 名称、证明目的 证据来源 证据形式 页码等,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