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 科学、技术 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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