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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