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 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 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 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