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 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