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 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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