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 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 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 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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