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 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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