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 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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