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 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 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 拍卖.六,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 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 提存。三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 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