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第三十六条。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 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五,暂时封锁有关国境,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第三十七条,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 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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