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 第三十六条。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三 指定进境出境口岸 四 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 五,暂时封锁有关国境。六 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第三十七条 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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