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第三条,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 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第四条,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第五条 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第六条、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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