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 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