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 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