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十条。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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