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 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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