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 培训,监护 救助 看护 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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