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 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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