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 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执行。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