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