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 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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