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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