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 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 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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