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 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 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