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护栏等设施,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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