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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七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 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第七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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