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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 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 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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