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 向社会公布后施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 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 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一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第十四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需要动用储备金时,经办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