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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拒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状况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对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责令受援人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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