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 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依法免征税费,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第十六条.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本人,其中,对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审核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可以延长五日,第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二 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的补贴.一,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二。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 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的委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用于再就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