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招标、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 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推行使用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范围 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三 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资格 投标文件 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 办法。七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投标报价的要求,八。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九 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十 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 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 将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 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第三十二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