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 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 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