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限期缴纳 并按日加收欠缴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 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瞒报被保险人人数 工资总额 偷漏工伤保险费的,必须追缴拒缴、偷漏的工伤保险费 并按日处以拒缴.偷漏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社会保险部门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二,挪用、侵吞工伤保险基金的.三、随意改变各项费用提取比例的。第四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 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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