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 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截留、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 各市 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 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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