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 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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