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损坏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高速公路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统一标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用地的范围,以征地界线为准、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给予支持和协助,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书。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征地标准为、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高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高速公路缘石或者无截水沟上边坡坡顶以外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水平方向进行测算.其划定标准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 属于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的,为其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并公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桩、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 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入口以及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过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内行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自治区内高速公路的超限检测站点进行统一规划和设置.设置和撤销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实施车辆超限检测和处理。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使用移动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和处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