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第四十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 经贸、财政等部门制定消化,吸收和推广方案。并组织落实,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乡建设 交通。质量技术监督 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的规定、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十条,相关企业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第五十一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费 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第五十二条、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调剂机制.并指引 调配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综合利用项目和建设工程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