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 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五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伪造 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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