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 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 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 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 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