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 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第九条 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