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第四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 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 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第九条。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