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 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