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 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 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 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 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 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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