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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向社会公告,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防护。安全,排水 养护、绿化、服务 监控.通信,收费 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三。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或者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的有关组织和单位 四,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并按照规定权限具体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第六十六条,纳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内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匝道的管理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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