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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 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 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 消毒 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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