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乡 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 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 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