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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违反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 项 第 十一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 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六.项规定和其他违法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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