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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第三十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 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 不影响收购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擅自占用和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地论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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